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文号:税总函〔2015〕269号
发布日期:2015-05-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24/c521902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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