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89)国税地字第77号
发布日期:1989-07-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地(1989)41号文收悉。经研究认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077/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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