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0〕200号
发布日期:1990-11-2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05/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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