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4〕278号
发布日期:1994-06-0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41/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0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