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30

文号:国税函〔1996〕107号

发布日期:1996-03-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4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美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开通纽约至北京
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美国联邦快运公司
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
货运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6]149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及中国民航总局外许【1995]
035号文件,美国联邦快运公司将于1996年3月4日,开通纽约至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航班号∶FM0087/0088


机 型∶B747F


班 期:每周三、六


        航 线∶纽约一芝加哥一安克雷奇一北京一上海一东京一安克雷奇
一纽约


       北京、上海至东京间无业务权,美国长青航空公司不再经营上述航线。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认真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89/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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