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191号
发布日期:1998-04-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9号)转发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吉两国政府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4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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