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375号
发布日期:2003-04-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3]219号)转发给你们。由于中印(尼)两国政府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对其通航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9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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