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561号
发布日期:2003-05-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95/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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