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19

文号:国税函〔2009〕625号

发布日期:2009-10-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9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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