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19

文号:国税函〔2009〕709号

发布日期:2009-12-1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1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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