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709号
发布日期:2009-12-1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1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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