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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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0-11-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0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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