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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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1-05-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33/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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