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1-07-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4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18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