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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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5-05-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4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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