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7: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16-06-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自2020年9月1日起附件2、附件3、附件4废止。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相关附件.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57/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7:02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