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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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07-28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0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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