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102号
发布日期:2000-10-12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9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7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