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12号
发布日期:2001-06-26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8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7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