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82号
发布日期:2001-08-14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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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77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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