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55

文号:财税〔2006〕20号

发布日期:2006-02-27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10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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