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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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关税〔2006〕25号

发布日期:2006-03-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已审核确定(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数量
    2.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





附件1:





附件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08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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