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15号
发布日期:2007-01-29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22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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