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正信亿财税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53

文号:财税〔2007〕162号

发布日期:2007-12-11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68/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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