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08〕73号
发布日期:2008-08-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31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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