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51

文号:财关税〔2011〕16号

发布日期:2011-04-0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198/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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