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11〕76号
发布日期:2011-11-23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6〕64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附件下载.zip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0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50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