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49

文号:财税〔2013〕5号

发布日期:2013-02-06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97/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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