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48

文号:财税〔2014〕15号

发布日期:2014-02-19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9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084/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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