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48

文号:财税〔2014〕150号

发布日期:2014-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xls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978/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8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0条)

{block name="js"} {/bl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