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46

文号:财税〔2016〕100号

发布日期:2016-09-18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
  三、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7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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