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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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关税〔2016〕72号

发布日期:2016-12-27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616/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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