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45

文号:财税〔2019〕24号

发布日期:2019-02-20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药监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xlsx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340/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5

声明:本文转载自上述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0条)

{block name="js"} {/bl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