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

👤 正信亿财税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44

文号:财关税〔2020〕28号

发布日期:2020-06-24

发文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202/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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