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正信亿财税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2 16:4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4-04-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文件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23273/content.html
【采集时间】2026-08-2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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