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劳动部复关于患煤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问题

煤炭部:


你部劳动工资司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二日(63)煤劳福便字第91号来文收悉。经与卫生部防疫司研究后认为:对于患煤、矽混合尘肺病的职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按照患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办理。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