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复关于患煤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问题
煤炭部:
你部劳动工资司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二日(63)煤劳福便字第91号来文收悉。经与卫生部防疫司研究后认为:对于患煤、矽混合尘肺病的职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按照患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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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抄转江西萍乡矿务局的来函一件请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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