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月一日(62)刑文字第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