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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财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
(56)民政字第842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问题的意见,根据你省情况,如果按新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同意在1956年暂按你厅原规定标准开支,但必须报请你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需要的经费也必须由你省1956年地方预算内解决。


二、城市居民委员会一般不设办公室,如会议等需借用群众的房屋时可酌予一些灯、水补助,故预算内未列租赁费用。至于印信和衔牌费为数不多,可以从公杂费项下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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