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



关于北京、 天津、 山东等地所询公私企业“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根据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验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的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参加庆祝活动者,工资照发;


二、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照常工作者,一律不作加班论,不增发工资。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