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 2014年版 | 2017年版 | ||
| 项目 | 填报内容 | 项目 | 填报内容 |
| 总体说明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 | 总体说明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
| (一)行次填报
| 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 ||
| 国家(地区) |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
| 国家(地区) | 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
| 税前所得 |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 税前所得 | 2.第2列“境外税前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4列的金额。 |
| 调整后所得 |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 调整后所得 | 3.第3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8列的金额。 |
| 弥外以前年度亏损 |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合计金额。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4.第4列“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第4列和第13列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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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 |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金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3-4列的余额。当第3-4列<0时,本列填报0。 |
| 抵减境内亏损 |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 | 抵减境内亏损 | 6.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包括弥补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
| 所得额 |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的金额。 | 所得额 | 7.第7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5-6列的余额。 |
| 税率 |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 税率 | 8.第8列“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
| 税额 |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的金额。 | 税额 | 9.第9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第7×8列的金额。 |
| 可抵税额 |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的金额。 | 可抵税额 | 10.第10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表A108010第13列的金额。 |
| 抵免限额 |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抵免限额 | 11.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 本年可抵免额 |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10列、第11列孰小的金额。 | 本年可抵免额 | 12.第12列“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填报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 |
| 余额 |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本列填报第11-12列的金额。 | 余额 | 13.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本列填报第11-12列的余额。 |
| 以前年度抵免 |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13列、《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7列孰小的金额。 | 以前年度抵免 | 14.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填报第10列、《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第7列孰小值。 |
| 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 |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 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 | 15.第15列至第18列由选择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纳税人填报。 (1)第15列“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填报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的抵免额。 (2)第16列“按1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除第15列情形外,填报按照12.5%计算的抵免额。 (3)第17列“按25%计算的抵免额”:纳税人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25%的,填报按照25%计算的抵免额。 |
| 合计 |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的金额。 | 合计 | 16.第19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填报第12+14+18列的合计金额。 |
| (一)表内关系
| 1.第5列=第3-4列。 2.第7列=第5-6列。 3.第9列=第7×8列。 4.第12列=第10列、第11列孰小。 5.第13列=第11列-第12列。 6.第14列≤第13列。 7.第18列=第15+16+17列。 8.第19列=第12+14+18列。
| (一)表内关系
| 1.第5列=第3-4列,当第3-4列<0时,本列=0。 2.第6列≤第5列。 3.第7列=第5-6列。 4.第9列=第7×8列。 5.第12列=第10列、第11列孰小值。 6.第13列=第11-12列。 7.第14列≤第13列。 8.第18列=第15+16+17列。 9.第19列=第12+14+18列。 |
| (二)表间关系
| 1.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 2.第2列合计=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3.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 4.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表A108020第13列相应行次。 5.第6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 6.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7.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 8.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 9.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 (二)表间关系
|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2列各行=表A108010第14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2列=表A108010第14列合计。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3列各行=表A108010第18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3列=表A108010第18列合计。 3.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表A108020第4列相应行次+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4列=表A108020第4列合计+第13列合计。 4.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6列合计≤第5列合计、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6列≤第1行第5列、表A106000第1行至第5行(第4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合计+表A100000第18行的孰小值。 5.第9列合计=表A100000第29行。 6.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0列各行=表A10801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0列=表A108010第13列合计。 7.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30第1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行第14列=表A108030第13列合计。 8.第19列合计=表A100000第30行。 |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新旧对比表
| 2014年版 | 2017年版 | ||
| 项目 | 填报内容 | 项目 | 填报内容 |
| 总体说明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 总体说明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 国家(地区) |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 国家(地区) |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
| 境外税后所得 |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其中:第2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 境外税后所得 |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其中:第3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
| 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 3.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 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 3.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
|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 ||
| (一)表内关系
|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 (一)表内关系
|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
| (二)表间关系
| 1.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 2.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 3.第14列-第11列=主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3列相应各行。
| (二)表间关系
|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2列。 3.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相应行次=表A108000第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3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