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农产品进项抵扣相关问题解答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下列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给出了关于农产品抵扣凭证的规定: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该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的抵扣。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有哪些?
问:我省使用哪种方法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问:没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同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
问:营改增餐饮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如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抄报税后会在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显示相应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信息,相应的税额会计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而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通过专用软件采集数据后,在网上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作为附件报送。具体的操作方法为:登录VPDN网上申报平台进入软件下载模块,下载并安装“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首次使用时,请录入企业的相关信息。进入操作界面后,选择需要采集的发票种类,点击“新增报表”,根据提示录入发票上的相关数据(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发票种类、金额、可抵扣税额等),点击保存,再点击“数据申报”,将申报文件按照指定的路径导出,生成两个XML文件。完成后,就可以进行网上申报。点击进入“农产品抵扣”附表,上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生成的文件,上载成功后进入“附表二”查看,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会显示相应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信息。相应的税额会计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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