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餐饮个体户增值税申报实务
一、政策总结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案例数据
(一)案例
某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15000元/月,2016年第三季度发生了如下业务:
1、7月发生了餐饮服务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10300元);
2、8月发生了餐饮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20600元);
3、9月发生了餐饮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30900元)。
(二)计算
申报表中“销售额”按申报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孰高值填写。所以,7月份“销售额”栏应填写核定销售额15000元;8月、9月“销售额”栏应分别填写20000元、30000元。
(三)填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2016年7 月1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填表日期:2016 年10月 8 日
| 本季度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 销售额 | 核定销售额 | 征收率 | 本期应纳税额 | 核定应纳税额 | 减免税额 | 预缴税额 | 应补(退)税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第一月 | 服务(6%) | 15000.00 | 15000.00 | 3% | 450.00 | 450.00 | 450.00 | 0.00 | 0.00 |
| 第二月 | 服务(6%) | 20000.00 | 15000.00 | 3% | 600.00 | 450.00 | 600.00 | 0.00 | 0.00 |
| 第三月 | 服务(6%) | 30000.00 | 15000.00 | 3% | 900.00 | 450.00 | 900.00 | 0.00 | 0.00 |
| 合计 | 65000.00 | —— | —— | 1950.00 | —— | 1950.00 | 0.00 | 0.00 | |
|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 ||||||||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
|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 |||||||||
|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 |||||||||
1、合计第1列“销售额”不超过9万,本季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即本季度减免税额合计数和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数一致,应补(退)税额合计数为0。(四)说明
2、若本季度发生餐饮服务收入共计超过9万,则本季度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其减免税额栏合计数为0元,最后一栏应补(退)税额的合计数,则需要根据本季度餐饮服务合计销售金额*3%计算得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餐饮、娱乐业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所以餐饮企业无预交税额。
4、部分省份对于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申报表都采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也有部分省份采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为便利表述,特简化采取了后者用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