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一、什么是视同销售?
小陈税务:就是企业不是销售行为,但是所得税规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比如,企业用生产出来的电视机进行抵债,行为是抵债,所得税认定是销售行为,是视同,视同就说明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所以就两点
——不是销售行为,要看做销售行为
——不是销售行为,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
二、哪些属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也属于视同销售条款。
三、具体实务理解
|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 说明: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 |
四、视同销售收入对比
| 项目 | 会计收入确认 | 增值税 | 所得税 | |
|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 √ | × | |
| 非应税项目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 外购 | × | × | × | |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职工福利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 外购 | × | × | √ | |
|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 | √ | |
|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 | √ | |
|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 |
| |
五、视同销售案例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关注三点:
1、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2、如果企业发生捐赠是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发生捐赠不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部不准扣除;
3、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处理方法: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