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7解读 深港通与沪港通税收政策对比
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为方便各位纳税人及读者加深对“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沪港通”)的税收政策的理解,解税宝小编对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对比解读,内容如下:
| 项目 | 投资者类型 | 深港通税收政策 | 沪港通税收政策 |
| 财税[2016]127号 | 财税[2014]81号 | ||
|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 转让差价所得 | 内地个人投资者 | 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内地企业投资者 | 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香港市场投资者 | 暂免征收所得税 | ||
| H股股息红利所得 | 内地个人投资者 | 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 |
| 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 按“内地投资者”政策执行 | ||
| 内地企业投资者 | 1.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香港市场投资者 | 1.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 ||
| 非H股股息红利 | 内地个人投资者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 |
| 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 按“内地投资者”政策执行 | ||
| 内地企业投资者 | 1.连续持有非H股满12个月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到12个月的,计征企业所得税; | ||
| 香港市场投资者 | 1.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 ||
| 内地投资者 |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 ||
| 香港市场投资者 | 1.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印花税,受让方不征印花税 | 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印花税,受让方不征印花税 | |
| 营业税与增值税 | 内地投资者、 | 价差所得免征增值税 | 价差所得免征营业税 |
对比结论:
1. 转让上市股票差价所得,深港通、沪港通的所得税政策基本一致。
(1)内地个人投资者差价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二者区别在起止时间上;
(2)内地企业投资者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香港投资者不论个人还是企业,均暂免征所得税。
2. 转让上市股票差价收入,深港通、沪港通的流转税政策基本一致,均为免税政策。
受“营改增”政策影响,法规文件中,沪港通免征营业税,深港通免征增值税。
3. 股息红利所得,深港通、沪港通在税收政策上完全一致。
4. 印花税方面,深港通明确了“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的免税政策,沪港通对此没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