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政策汇总
固定资产折旧费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项重要的扣除项目,现行税收法规是如何规定的?解税宝小编总结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税收法规,以飨读者。
| 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政策 | |||||||||||||
| 项目及内容 | 文件名称及文件号 | ||||||||||||
|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
| 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一般性规定 | |||||||||||||
|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 | ||||||||||||
|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 | ||||||||||||
| 3.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一条 | ||||||||||||
| 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特殊性规定 | |||||||||||||
| (一)加速折旧 | |||||||||||||
| 1.基本规定: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 | ||||||||||||
| 2.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加速折旧。 (1)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2)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 ||||||||||||
| 3.六大行业企业: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加速折旧。 |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
| (二)一次性扣除 | |||||||||||||
|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 ||||||||||||
| 六大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见上文 |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
| (三)特殊企业 | |||||||||||||
| 1.节能企业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 |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7号) | ||||||||||||
| 2.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
| 3. 开采油(气)资源企业 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 《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 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9号) | ||||||||||||
| 税会差异调整 | |||||||||||||
|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 | ||||||||||||
| 纳税申报要求 | |||||||||||||
|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