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预收租金到底如何核算增值税?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对租赁、建筑业的预收账款征收增值税是建立在其已经满足了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的,并非是对其预征,也就不会适用上述预缴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假设某租赁企业提供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2016年12月收取2017年第一季度租金351万元,需要确认销项税额51万元。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预收账款—某某承租人 35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2017年1月至3月,每月底确认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某某承租人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
上述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是,22号文设置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旨在核算发生应税行为已确认会计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但本案例恰恰体现在税法的纳税义务早于会计收入确认。似乎与22号文的表述有些矛盾,但我们认为会计制度上对于“待转”的表述更应该着眼于会计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不同步,而非简单地孰先孰后。
我们也发现部分央企在根据22号文设置的会计核算办法中这样来进行操作: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预收账款—某某承租人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2017年1月至3月,每月底确认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某某承租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上述处理方法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但是对于预收账款的披露负债信息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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