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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固定资产,这里的增值税名堂多

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特指能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全面“营改增”之后,一大批原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些企业因本身对增值税政策不熟悉,加之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变更较多,导致该类“营改增”企业有点摸不着头脑,现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0号、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如下梳理:

一、一般纳税人

1、销售因不得抵扣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从2016年2月1日起)。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3)2013年8月1日前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如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等);

(5)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6)购进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重点提示:营改增纳税人应注意第(4)、(5)项的处理。同时还要注意,有的企业没有按3%或2%征收率计税,而是按17%计算销项税额并开具专用发票给对方抵扣,这是不可以的——虽然看起来销售方还多交税了。

2、销售因企业自身原因可以抵扣但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例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及时认证和申报抵扣),或者可以抵扣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13年7月1日后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重点提示:所有纳税人应当了解当出售因企业自身原因可以抵扣但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按17%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要提请注意的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企业销售废品的收入,一般纳税人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可按上述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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