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信用卡、航空里程等)的计税问题(地区口径)
| 积分兑换(航空积分换里程、信用卡积分兑换商品等)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 |
| 各地国税 | 地区口径 |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 标注: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的“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等政策作了调整(近似于废止),且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有关积分兑换政策出台在财税[2016]36号文之前,并提到了“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因此积分兑换涉及的增值税处理,统一的口径尚待明确。 |
| 海南国税 |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生活服务业(8月17日) 标注:积分累计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 |
| 北京国税 | 热点问题(5月16日) 3.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标注:视同销售处理。 |
| 四川国税 |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 6月6日 八、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标注:视同销售处理。 |
| 河南国税 |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六 11月1日 |
| 江西国税 |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7月) 标注:商品或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 江西国税12366热点问答第2期 9月13日 标注:兑换的商品需要视同销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业) 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标注:再次明确兑换的商品或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
| 厦门国税 |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四)10月21日 标注:积分兑换商品需要视同销售,积分兑换服务视为销售折扣,不作视同销售。 |
| 福建国税 | 全面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20170106 2017年01月10日 使用银行卡片等获得的积分到百货公司、超市当准现金消费,可以征税并开票吗? 答:百货公司、超市对于兑换积分销售的商品应按向购买方实际收取的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与银行结算的积分费用部分开具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银行,同时根据上述业务发生的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标注:这算是一个创新了,认为是银行购买的预存卡业务。小编认为商家向银行的客户提供的积分消费兑换,与预付卡还是有差异的,是银行买单的赠送,并不是客户预存钱的消费。 |
[学习理解]
关于积分兑换,其实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看待有偿或无偿,比如有的企业在会计中,收到款项时,评估积分的金额,拆分出来视为预收款项,这在会计上是认为分开买卖的概念。还有的积分并不是起始就知道的,那积分兑换的商品采购支出直接入成本费用了。如果认为积分兑换是基于过去销售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视同销售,是不是也可行呢,毕竟是整体化的一个事项。但从上面的意见看,视同销售的判断占多数。
在会计上,小编认为可以视积分部分为预收款项,但在税法上,包括增值税与所得税上,还是简单地认为属于交易属性,基于积分产生的销售,并不按会计上确认的主营收入金额确定。
但是如果从有偿与无偿的角度,积分兑换基本上是有偿下的取得,这跟提供服务赠送是一样的,建议是不作视同销售,简单可行,也利于纳税人减轻税负,更是减少争议与税法的统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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