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地区口径)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县、市的预缴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 |
| 各地国税 | 地区口径 |
| 河北国税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2016.4.30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标注:河北国税的引用来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适用情形的扩展,有一定的思考逻辑,于此小编也是赞同这样的理解。 |
| 山东国税 |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2016.4.21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标注: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实当中确实是在开发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公司更多,因此多也不存在跨地经营的问题。不过这也不能保证都是这样,特别是同一城市中跨区的情形。因此山东国税建议不要增加税务不明确的争议行为了,还是独立办理营业执照作为一个建议,也是切实服务方式的体现。 那对于不能办理独立税务登记的情形,山东国税的观点与河北国税是有差异的,是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即非房开企业的办法来借鉴。不过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于房开企业已确定的情形,那是不能改变其的规则的,即对于河北国税回复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来参照使用才是。 |
| 青岛国税 | 营改增政策指引汇总 2016.5.10 一、青岛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税款? 标注:与山东国税的意见一致。 |
| 海南国税 |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2016.6.23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标注:海南国税还是倾向于在不动产销售发生地(不宜描述为服务发生地)计算缴纳税款。 |
| 北京国税 | 热点问题(6月27日) 2016.6.27 标注:这个问题现在已明确,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一并按照当地标准计算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 湖北国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指引2016.4.8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异地预缴税款规定 标注:湖北国税的这个意见表达是很重要的,因为有可能预缴多了的。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可能就得不到保障了。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2016.11.24 标注:这是湖北国税对于湖北省内管辖范围的处理意见,不必须适用于其他的地方。 |
| 湖南国税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 2016.5.31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标注:这个是延续使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延伸,类同河北国税的意见。 |
| 内蒙古国税 |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2016.5.30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标注:与河北国税的意见一致。 |
| 宁夏国税 |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1日 2016.6.1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标注: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有争议了,其实是说明了由机构所在地进行开具发票的确定,与营业税属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生了相反的变化,我们要习惯这一有利性的变化。因为这样才是便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与申报数据的完整。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 2016.6.17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预缴税款问题。 因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本着不动产所在地财政利益保持不变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跨县(市、区)经营,均采取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标注:这儿摘录文件中的内容,5%应为3%,请读者再行确认财税[2016]36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