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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罕见的官方认可平价股权转让行为,你能不看吗?

编者按:十分罕见的平价股权转让,总局官方认可,能不学习吗?现简要分析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如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2009年1月10日投资5000万元成立了北京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占股100%。2017年5月17日如意集团做出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如意公司3%的股权捐赠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问如意集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 规定:

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可见: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转让收入与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相等,即平价转让。十分罕见!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2017年5月17日如意集团做出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如意公司3%的股权捐赠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属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规定,转让股权计税基础:5000*3%=15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转让成本相等,均为为1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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