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一、诊所的医疗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药品、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服务。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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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医疗服务,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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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往宿和伙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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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销售服务第(七)生活服务: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服务。
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如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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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提供的药品——免征增值税
向前来本院就诊者销售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药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对医院附设的制剂车间、制剂室生产的药品直接用于本院医疗服务的,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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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销售的药品——全额征增值税
医院附设的制剂车间、制剂室生产药品直接或通过药库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
医院药房发生其他销售药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据了解现在单独到医院买不到药,需要挂号后经医生开处方后,可以拿药。从而也属于医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医疗服务中耗用的药品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用于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的药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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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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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处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四、医药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医药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税率,小规模3%征收率。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对照表
| 税收优惠 税种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
| 税收优惠 | 征税 | 税收优惠 | 征税 | ||
| 增值税 | 医疗服务 | 不高于指导价,免征增值税 | 高于指导价,征增值税 | 不高于指导价,免征增值税 | 高于指导价,征增值税 |
| 非医疗服务 | —— | 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 | 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
| 药品 | 医疗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等,按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医疗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等,按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
| 自产自用制剂 | 免税 | —— |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税。 | 不符合免税条件,或免税3年后,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
| 所得税 | 非医疗收入 |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 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 免税 | —— |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税。 | 不符合免税条件,或免税3年后,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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